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第六章物权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分。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是从权利。
(3)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4)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抵钾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还包括权利人行使其
权利更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为适当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