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第六章物权
2014-06-25 20:50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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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第六章物权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要科目,华图教育对民法学各章节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提炼汇总,希望能够帮助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更好的复习。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