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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2015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预测03:铺平权利救济之路

2014-12-29 10:36  |  华图网校  |  责编:赵仿 点击收藏

  关键词 : 依法维权 化解纠纷 信访 权利救济

  1、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从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方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如何真正温暖群众的维权路?本期“大家谈”摘编了三篇来稿,作者结合自己的人生际遇思考“法治建设”与“权利救济”的关系,触及一些现实症结,值得倾听。法治政府的建设,必然伴随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过程。

  几年前,在外打工的父亲因上班摔伤了腿而住进医院,用人单位不管不问,我连忙从500多公里外的江西老家赶去处理。用人单位态度傲慢,我只好去法院起诉,到法院才知道,立案需要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可父亲没什么直接证据,其他工友也不愿当证人。一番折腾之后,又回到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原点。

  老父亲的这段往事,再现了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困境。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决定了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面前的弱势地位;背井离乡、举目无亲,则让外出务工人员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既怕用人单位找关系、走后门,又担心从此丢掉工作,于是多数人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2、 在基层宣传法治,常会听到群众反问:“当官的不守法,我们老百姓守个啥子法?”或者听到这样的质疑:“如果遇到事情能找关系摆平,为什么还要找法律?”这些疑问,引人深思。

  法律的公信力,不会凭空树立起来,关键要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如果政府施政不遵守法律程序,党员干部处理问题时缺少法治意识,群众怎么会奉法律为圭臬?如果“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想仍然存在,法治大网总有乱钻空子的“漏网之鱼”,群众怎么会维权用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法治建设不是纸上谈兵、坐而论道,而是要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平等、可以预期的希望。否则法律法规再健全,也是一纸空文。

  3、5年前,我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一名法官,一开始被分配到立案信访大厅。那时,我最怕接涉法涉诉上访的“活计” 涉法涉诉案件如真有错误或瑕疵,可以通过提起上诉进行更正。但现实中,很多人宁愿上访、缠访、闹访,也不愿意走进法院立案大厅。究其原因,就是认为法律“不好使”,不上访引起领导重视,问题就得不到有效解决。少数领导“息事宁人”和部分政法部门“踢皮球”的做法,也加剧了这类现象的发生。

  让群众信法而不信访,就要让法律真正管用。去年,全国政法机关将涉法涉诉信访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改革,明确“诉”与“访”的标准与界限划清,要求有程序瑕疵的案件,及时启动再审等司法程序。随着一系列改革深入推进,到访群众体验到法律的“比较优势”,涉法涉诉上访明显减少。这说明,只有让群众切实看到法律维权的有效性,才能涵养全社会的法治信仰,进而走出“信访不信法”的困境。

  4、当下媒体曝光不少流动人口面临一些办证难、讨薪难、维权难的困境,甚至是发生一些自焚维权的极端案例。其实这些人可通过行政、法律渠道或通过共同协商、仲裁调解等方式维权,也就是说,他们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或社会救济的方式来维权。权利救济是应然权利、法定权利转为实然权利的重要保障。如果权利救济体系不完备或救济渠道不通畅,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并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现有制度环境看,中国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但是,中国权利救济体系尚不完备,一些基本的公民权利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即便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有效转化为实然权利。流动人口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救济问题更加突出。

  对流动人口来说,司法救济是最权威的权利救济方式。当前,流动人口司法救济机制存在缺陷,救济的主体和权利范围窄。依照司法便民原则,应强化流动人口司法保护的效果和力度,通过完善社会支持体系提升流动人口诉讼实施能力。同时,还应开通“绿色通道”,补足流动人口应当享有却难以实现的司法救济权利,从而达到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正义的司法目标。

  5、信访作为一种现存的制度,既没有必要否定它,也不必寄予过高的希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强调要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权利救济的主渠道应是司法途径,而信访只能作为司法救济的一种补充,起辅助作用,因此应让信访制度回归到其本位职能上来。

  在信访问题上,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既不能谈“访”色变,害怕信访,也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把矛盾拖大。在处理信访具体案件时,首先要讲究原则,从根本上把握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的关系,不能因为上访人的“闹”而丧失原则,杜绝运用任何形式的行政手段干预司法独立。

  目前的信访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和诉讼类信访。其中在各级政府部门所接待处理的事项中,求决类信访所占比例最大,这类信访中的事由如涉及到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解决的,则不应通过信访来受理,应引导信访人进入司法救济途径。诉讼类信访是目前我国最奇特的信访类型,严重挑战着司法的独立性,应当明确规定这类事项不属于信访范围,坚持不予受理。

  目前的信访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和诉讼类信访。其中在各级政府部门所接待处理的事项中,求决类信访所占比例最大,本人认为,这类信访中的事由如涉及到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解决的,则不应通过信访来受理,应引导信访人进入司法救济途径。诉讼类信访是目前我国最奇特的信访类型,严重挑战着司法的独立性,应当明确规定这类事项不属于信访范围,坚持不予受理。

  考题预测

  一、概括题

  根据“给定材料”,请概述我国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方面存在哪些问题。(15分)

  要求:全面、准确、有条理;不超过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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