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时政热点:民营征信来了 谁有资格给我的诚信“打分”
信用谁保管?
个人信用记录的收集、整合、处理是由政府部门负责还是由商业机构承担,这道选择题在各国的答案不尽相同。
在德国,社会信用体系由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两大部分组成。
在美国,管理个人信用记录的,不是政府部门,而是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报告机构。这些机构有偿向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商、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报告。反过来,银行、用人单位等授信机构也会主动向这些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消费者的信用记录。
美国信用报告机构对消费者信用的评估通常以分数来表示,一般是从300分到850分,分数越高,信用程度越高,700分以上才称得上信用良好。信用分数高者,贷款时能享受较低利率。
日本的征信体系与美国类似,由三家商业信用情报机构管理所有国民的信用记录。
隐私谁保护?
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德国法律对个人信用数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等都有严格规定。
例如,只有在法律允许或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才能提供信用数据;禁止在信用报告中公开消费者收入、银行存款、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以及超过法定记录期限的内容。
在美国,消费者在征信体系中并不完全处于被动位置。当个人信用记录被某机构调查后,信用报告公司会免费把调查内容寄给被调查人。如果当事人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上有不准确、不真实的记录,可以马上通知信用报告公司核查。消费者还可购买个人信用报告,以随时掌握自己的信用分数,防止别人盗用,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
体系谁保障?
美国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为个人信用体系有效运作提供了保障。从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建立起一个涵盖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和披露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框架,以规范信用服务机构操作,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例如,《信用卡发行法》规定,消费者对信用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最多承担50美元。
德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法,但相关规定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之中。(执笔记者刘一楠 参与记者刘秀玲、文史哲、王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