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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

2015-06-03 10:52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 一) 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行政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证券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补充:“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重要提示: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 也不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 二) 行 政 诉讼被告 表 ( 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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