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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考时政热点:生态环境追责官员被调离 至少一年不得提拔

2015-08-19 10:01  |  半月谈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2015年全国各省公务员联考面试陆续启动,为了各考生能充实自身政治素养,更有把握地通关公务员面试,华图网校为您推荐‘每日时政热点’。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也正在热身,新一轮公务员复习备考即将启动。今日为您推荐的主题是:生态环境追责官员被调离,至少一年不得提拔。欲知详情,请向下浏览。若想查看更多,请关注华图网校(“食”政热点专题集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8月9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值得注意的是,党政领导干部若因生态环境损害,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 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退休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近日印发的《办法》进一步落实该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中央有关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办法》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也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25种追责情形

  “决策”失误亦受追究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采取“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的形式。中组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往往还会造成严重的生态和经济、社会危害甚至政治影响。因此,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就必须重视预防、前移“关口”,不能局限于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再进行追责。

  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目的就重在防患于未然。

  干部因生态环境损害降职

  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遏制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就必须从制度上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办法》提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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