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考时政热点:生态环境追责官员被调离 至少一年不得提拔
释疑
为何要将追责对象
聚焦于党政领导干部?
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现实情况看,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为了应对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要主动作为,发现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此外,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追责
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
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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