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卫生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六)、法律责任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4)拒绝接诊病人的;
(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习题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376号令)什么时间公布实施的A
A.2003年5月9日
B.2002年5月9日
C.2002年9月5日
D.2003年9月5日
【习题二】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什么方针B
A.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B.预防为主,长备不懈
C.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D.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以上就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加深刻详细的医疗讯息,请关注医疗卫生人才网。
医疗卫生人才网推荐:
1、执业药师卫生法规:传染病的分类及其隔离措施
2、执业药师卫生法规: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3、执业药师考试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