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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时政热点: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

2017-05-18 10:51  |  经济参考报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把消除收入分配不公作为改革的中心内容

  《经济参考报》:既然已经看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这些难题,您有哪些相对应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

  李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需要从全局出发,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改革方案,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体系,以抑制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从根本上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已开始进入新常态,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不要设置过高的目标,不要期望在短期内使得收入差距有大幅度缩小,而要把消除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作为我国改革的中心内容。

  首先,在“调高”方面,要完善财产税制,加大反腐败力度。

  一是改革税收调节制度。为发挥所得税的分配调节作用,应当逐渐改变交易方式,减少现金交易,增强收入的可控性;银行账户信息与税务稽查信息共享,增强居民收入对相关公共部门的透明度;所得税制逐渐从分类征收向综合税制转变。另外,还需要完善财产税,努力创造条件开征物业税与遗产赠予税,通过累进税制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由于我国直接税比例偏低,而间接税比例偏高,而间接税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只会扩大收入差距。因此,要着重减少间接税比例(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增加直接税比例,这不但包括提高个人所得税,而且也包括房产税、遗产税等也要加快推行,更重要的是要增加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保证高收入人群的合理纳税。

  二是尽快改革出台遗产税制度。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说明遗产税改革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尽管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已把遗产税确定为拟开税种,现国务院通知中又将遗产税回到研究出台的阶段,但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律看,实践产生的倒逼机制往往为改革带来新的契机。目前,无论从社会政策目的、转变增长方式、还是改善收入状况,推进遗产税改革都十分必要,时机已经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只要遵循遗产税的基本原则,下决心排除阻力,做好符合实际的制度设计,这项改革就一定能顺利推进。

  三是积极落实国企限薪制度。要继续完善国有企业高管“限薪”制度,健全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严格控制高管薪酬水平。此外,还需要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完善收入和财产的监测机制,加大反腐败力度,并限制公权力对经济的干预,从而消除灰色收入的来源。以国有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为基础,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直接限高,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其薪酬水平及增长。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福利性收入纳入薪酬分配统筹管理。对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负责人实行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价位机制,同时引入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

  四是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立法工作。全面开展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抓紧制定出台关于规范改革性补贴的实施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研究制定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政纪处分规定。研究规范领导干部从事与行使职权相关的编书、评审、授课等行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进一步加大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力度。加快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建设。

  其次,在“扩中”方面,拓宽财产投资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其一,拓宽财产投资渠道。要拓宽城镇居民直接投资渠道,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提高居民的理财水平,同时要改善金融服务,构建广大群众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结构异质化、资产存量组合化的理财平台。对于农村居民来说,还要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实现农地产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促进土地流转。通过土地入股、建立实业公司或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努力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让城乡居民以产权租赁、参股信托等方式参与创业活动,分享创业收入和经营性收入。

  其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全球经验表明,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为提高中等收入居民比重,就要创造条件提高广大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鼓励居民积累财产,扩大社会财富,培育中等收入群体,逐渐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结构。要从源头上提高教育质量、增加中高端就业比重、调整产业结构等,要普遍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促进职工工资可持续地正常增长。进一步突出创造性劳动在初次分配、二次分配等各个环节的地位,创新成果更多向技能人才、科研人才和管理创新人才倾斜。扩大创业政策覆盖范围,加大对自主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等的支持力度。

  其三,推动新老市民的融合发展。未来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社会保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服务,逐步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向农业转移人口延伸。

  最后,在“提低”方面,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并向民生领域倾斜。

  第一,完善向困难群体倾斜机制。进一步增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倾斜,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整合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差距。将低保边缘群体、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纳入专项救助范围,推广实施职业病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救助。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一是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改变当前不同人群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差异。二是要提高保障标准,增强社会保障覆盖群体内部的均等性,从而缩小社会保障的人群间差距。三是要大力推进养老和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在全国层面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轨,并轨实施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面向农村居民和城镇非正规就业居民,以省为单位实施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四是循序渐进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巩固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成果,加快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全国范围内逐步统一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落实精准扶贫政策。鉴于贫困人口分布的变化,扶贫开发战略也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即由以前的区域瞄准为主的开发式扶贫,转到更加针对性的精准扶贫政策。为了实现2017年减少1000万以上贫困人口目标,政策建议包括:首先,在去年基础上,贫困开发资金的投入再增加10%以上。其次,进一步加大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扶贫投入力度,让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潜力得到更大程度的释放。最后,加强对贫困户的瞄准精度,注意应对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绝对水平下降和农村贫困人口结构变动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四,增加民生支出的力度。财政转移支付更多地瞄准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与社会保护。在政府的支出结构上,应当将收入再分配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财力适当向收入再分配倾斜,增加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各种支出,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尽可能多地安排对低收入人群、贫困人口的转移性支出,从而有效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第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的再分配调节作用,在当前财政减收增支压力进一步加大的背景下,“做大蛋糕”同时“分好蛋糕”对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合理选取和运用宏观调控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要进一步盘活财政资金存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多地将财政资金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向贫困地区、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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