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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技巧:半月谈第八期

2019-04-28 10:26  |  华图在线  |  责编:徐珂 点击收藏

  半月谈第八期又如约和大家见面啦~顺丰快递员私自打开包裹涉及的那些隐私权,安乐死涉及的人格权,996制涉及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及人民海军成立70周年……这半个月都发生了哪些大事,快来一看究竟吧!!

专题一 快递员私拆包裹

  一、事件经过

  4月22日晚间,一条有关“顺丰快递员私自打开包裹”的话题在社交网络上热议。当日下午,一位用户在网上晒出了和朋友的寄件经历,称顺丰工作人员打包快递时向用户索取包装费,并未经允许打开客户包裹,发信息骚扰,并在朋友圈晒出客户的物品用来“糊弄朋友”。

  对此,顺丰官方当晚21时许通过微博表示道歉,称“顺丰绝不姑息、纵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行为准则的不当行为。我们已启动调查。”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行业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第七十一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治安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寄递物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私自开拆他人快件,是指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在寄递途中非法开拆他人快件的行为;隐匿他人快件,是指擅自将他人快件予以截留藏匿而不投送给收件人的行为;毁弃他人快件,是指擅自将他人快件予以撕毁、湮灭或者抛弃,致使收件人无法收到。

  三、责任认定

  首先,该行为不构成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构成此罪需要犯罪人具备“邮政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快递公司并非邮政部门。

  其次,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快件所有权归属意义上,不属于单位财产。

  最后,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务的行为。而这里快递员并未以占有为目的。

  因此,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快件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用户合法权益,相关行为人视其情形,依法可能承担的责任有: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责任,根据《邮政法》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寄递物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是刑事责任(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检测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快递公司杨某私自开拆邮件,构成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

  B.在校生小林冒领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C.会计小杨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新买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据为己有,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D.除非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构成此罪需要犯罪人具备“邮政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快递公司并非邮政部门。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邮政法》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寄递物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C项: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D项:《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专题二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

  一、事件经过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正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草案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甚至国外法学人士的广泛关注。草案的最大特色莫过于增设人格权编了。中国有可能接踵《乌克兰民法典》,成为当今世界第二个在民法典中为人格权单独设立一编的国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杰、马一德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

  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马一德建议,该条款增加关于安乐死的规定,条文设计如下:“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任何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安乐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性质及内容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面对利益冲突法律必须作出优先劣后的选择,当生命权与其他法益冲突时,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在规范上表现为:

  (1)生命防卫权

  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对此,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

  (2)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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