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技巧:历史上的今天8月第九讲
(二)公职的履行
1.考核内容和结果
(1)考核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35条新修改: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36条新修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2)考核结果
《公务员法》第38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奖励:个人+集体,以精神奖励为主。
3.处分: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开除
4.公务员职务交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69条新修改: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0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2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5.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
夫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近姻亲关系:
①血亲的配偶: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②配偶的血亲: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4条新修改: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5条新修改: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3)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4)离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07条新修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
《公务员法》第60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