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侮辱罪
B.猥亵儿童罪
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D.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华图详解】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幼儿园教师甲负有监护职责,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情节十分恶劣,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C正确。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破坏幼儿名誉的犯罪故意,且甲是在卫生间这个相对隐蔽的场所虐待幼儿,故A错误。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孩童(包括男孩和女孩)实施淫秽行为,故B错误。虐待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D错误。
【华图提醒】《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学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