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考点】入伙与退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华图详解】《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普通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可以改变连带责任的承担。本题中,丙退伙时,与甲乙约定承担15万债务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星月公司,同理,丁入伙时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内部协议也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星月公司。所以甲乙丙丁四人都得对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ABCD均正确。综上所得,本题选择ABCD。
【华图提醒】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合伙人分别追偿。
知识点:合伙企业 民法学 非法人组织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