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初中教师李某不准上课迟到的学生到教室上课,让他们到办公室罚站。李某的做法()。
A.合法,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
B.合法,教师有教育学生的职责
C.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D.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不让学生听课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让学生罚站属于体罚,二者都是教育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选C。
AB项:法律规定学生有受教育权和人身权,教师不得侵犯,因此李某行为不合法。故不选。
D项:虽然罚站也部分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但前面不让上课明显侵犯了受教育权,因此选C更合适。故不选。
知识点:教育法 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教育法律文件 教师招聘 教育综合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