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1)书面审查原则;即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一级复议原则;相对人只能行使一次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只能作出一次复议决定;
(3)合法原则。合法的原则的含义是:a.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b.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c.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的含义是:a.受理复议应当及时。b.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c.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d.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