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一审管辖权 ;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死刑核准权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①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庭外处理权、调解指导权。
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
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死刑核准权
(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是专门性质的审判机关。它按照特定部门或者特定案件而设立,管辖与该部门有关的案件或特定案件。
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三种专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