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
对考察合格的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列入卫生事业编制,统一由市卫生局按招聘名额统筹分配到招聘单位工作(分配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试用期一年,经考核合格,由人社部门办理转正手续。
被聘用人员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工资待遇。
八、报考费用
经市物价部门核定报名考务费160元。
九、投诉电话
南雄市监察局:0751-3868980;
南雄市卫生局:0751-3822253;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51-3837567。
附件:
招聘单位、专业、名额和条件(附各镇卫生院招聘专业、名额分配表).xls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雄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