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确定;如面试成绩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确定);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体检前,社会在职人员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招录司法警察和公安民警的职位,面试前进行体检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试人员按拟录用人员计划数4倍的比例确定。
录用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用人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体检(体能测评)、考察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六、录用
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公示7天后,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拟录用考生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七、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派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0527-84359865
八、本简章由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招考政策咨询: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0527-84368162)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27-84359275)
网上报名、技术考务咨询:宿迁市人事考试中心(0527-84353780)
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