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面试
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按比例进入面试的末位出现相同分数的,相同分数者同时进入面试。面试的相关要求与辅导员岗位面试要求相同。
(3)总成绩计算
以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4:6权重比计算总成绩,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三)体检
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 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组织实施。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 承担。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四)思想政治考核
学校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考核。通过查阅档案或到其原工作(学习)单位考察等形式进行,对拟聘用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来访、电话、信函方式向辽宁省交通厅人事处反映,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十九号,联系电话:024-23868879,邮政编码:110003。
(六)递补
考核结束后,因考生自愿弃权或因体检、思想政治考核、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人员而产生空缺名额时,学校有权决定是否实施递补。如需递补,经省人社厅批准后,按照总成绩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
(七)聘用
公示无疑议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它
1、应聘者应确保通讯畅通,因个人通讯不畅通原因未能通知到本人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2、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3、以考试考核方式招聘的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足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招聘计划。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2012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2]1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计划信息表.xls
二〇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