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的意见,并将拟选聘人员名单在《宁夏日报》、宁夏电视台、宁夏新闻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宁夏党建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中发现拟选聘对象存在影响选聘的问题,取消其选聘资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次递补。
4、确定的拟选聘人员中,凡参加全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统一招考(招聘)被录用的,以及其他原因放弃选聘资格的,经报请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按照本职位排序依次递补。
九、聘用、培训和任职
选聘人员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并由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与选聘人员签订《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文本),并办理任职手续,聘期2年。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岗的,取消选聘资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次递补。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凡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同时兼任现代远程教育信息员。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期为2年,期满后经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考核合格、群众反映良好、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
十、待遇和保障政策
1、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市、区)组织部门管理。
2、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支付,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协调财政部门统一按月发放。
3、自治区财政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安置费,对于到村任职后未满一年而离开的人员,将安置费从其工作、生活补贴中扣除,发放给替补人员。
4、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5、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区属院校学生的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6、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选聘到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区内院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