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关于2010年全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开考试
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省监狱劳教系统43个单位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104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c.hrss.gov.cn和四川省司法厅网站www.scsf.gov.cn发布):
一、招考对象
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其入校前的基层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其中“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止报名时,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在18-30周岁(1979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和监狱劳教系统在职工人可放宽到35周岁(1974年9月30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40周岁(1969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男性身高要求165CM以上,女性身高要求155CM以上;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7以上,或左右单眼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涉及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按照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其余符合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八)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
2.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4.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
5.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8.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