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
面试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公安系统(含森林公安)的体检由各市(州)人社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由省司法厅牵头组织实施。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适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二)考察
招录单位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各依次递补一次。
按照高校招生有关规定,试点生入学后,由培养院校进行身体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缺额不再递补。
(三)面试复试和公示
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可参加面试复试人员不足招录计划两倍的职位,符合条件人员可全部进入复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面试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报考其他职位的,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由省司法厅负责,公安系统(含森林公安)由各市(州)人社局负责确定拟录取人员,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总成绩、拟录取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机关进行调查,对查有实据影响录取的,不予录取。
七、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拟录取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相关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毕业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未毕业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录用到定向单位工作,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含第二学位)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28-86581078
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537
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省森林公安局监督电话:028-83364112
九、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咨询电话:028-86960415
省人民检察院政策咨询电话:028-86581074
省公安厅政策咨询电话:028-86301740
省司法厅政策咨询电话:028-86748790
省森林公安局政策咨询电话:028-83364375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
附件:1.2011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