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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简章
2011-08-09 16:03  华图网校 点击:

  四、在校管理、学习费用和毕业录用

  拟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兵团法院、兵团检察院、兵团公安局、兵团司法局、兵团监狱管理局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主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考生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法律硕士、专升本和本科二学位、专科毕业人员到定向单位需分别服务满5年、7年、9年方可交流。

  五、监督与回避

  兵、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兵团人事人才网、兵团政务门户网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政法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事局、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事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 育 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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