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指标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工作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2010年全省2010年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0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或放弃体检者淘汰,是否按顺序递补由招考单位讨论确定并报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同意。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四)考核、试用。对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为主组织实施考核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区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考核试用工作的监督。考核参考《2011年宁波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办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要求客观公开,并形成书面材料。试用以试岗为主。根据实际能力和表现,由用人单位确定考核试用成绩。自愿放弃考核试用者,须在进入考核试用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局递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放弃声明。考核试用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淘汰。因考核不合格或放弃考核而空缺的指标不再递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
(五)公示、录用。区卫生局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试用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镇海人社网、镇海卫生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新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人事代理和试用期(见习期)。不按时签订聘用合同,取消录用资格。招考时未作执业(或从业)资格要求的被录用人员,必须在3年内获得相应的执业(或从业)资格证书,3年内未获得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证书的,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三、本次公开招考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区监察局负责监督。
四、本招考简章由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人事科86299302;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人事科86655005;宁波市镇海区中医医院人事科86282726;宁波市镇海区炼化医院办公室86444660;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组织人事科86252142、86291069。
举报电话:宁波市镇海区人力社保局0574-86290194,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局12388。
文中附件【点击下载】
1.2011年下半年宁波市镇海区卫生系统招考录用事业人员需求计划表
2.宁波市镇海区卫生系统招考事业人员报名表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