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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云南省基层政法招录1676人公告

2009-07-15 17:04  |  云南省人事考试网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1、体检

  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安人民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及云南省公安厅下发的相应规定进行体检。报考监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根据我省实际,我省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监狱人民警察岗位的身体条件放宽为:身高,男性不低于1.66米,女性不低于1.58米;裸眼视力,本科生为4.6(0.4)以上、大专和中专生为4.8(0.6)以上。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体能测试

  录用为公安人民警察的岗位需进行体能测试,其余岗位不需要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根据《体能测试评分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打分,男女各四项测评项目,每项满分100分,在总分400分中取得240分以上者视为合格达标。

  3、考核

  考核工作由招考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若出现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按该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顺延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考核。

  十二、公示和录取

  10月上旬,拟录取人员的名单在报名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取的,由定向培养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三、其他一些相关政策

  1、优惠政策。只有藏族或藏区籍考生报考的藏区定向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签订协议。考试合格确定为被录取的人员,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须与培养学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

  3、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人员,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4、最低服务年限。学校学习期满录用到基层政法机关后有明确的最低服务年限(不包含在校的培养时间),在最低服务期内不允许进行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的交流。入校时高中起点大专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9年,入校时大学专科起点大学本科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入校时大学本科起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硕士研究生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5、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费用。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减免考试费用人员请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现场提交或用挂号信件邮寄到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园林大厦3楼),邮编:650031。

  十四、监督

  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招录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五、咨询及解答方式

  本次考试的咨询及解答均在网络上进行。考试咨询及解答网址: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首页里的“云南考试网论坛”。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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