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东营市公安机关统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
六、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全市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0546)8381726(东营市公务员局)
8381630(东营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
网上报名、初审情况咨询:7175112(东营市公安局)
8339379(东营市林业局)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 8326611(东营市人事考试中心)
中共东营市委组织部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 营 市 公 安 局
东 营 市 林 业 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