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贵州贵阳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简章(1089名)
贵阳市公安机关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阳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贵阳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工作。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贵阳市公安机关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
二、招考计划及职位
此次招考人民警察共计1089名。其中,市公安局690名(交警职位450名、金阳分局职位90名、其它职位150名),市公安局南明分局180名,市公安局云岩分局180名,清镇市公安局6名,修文县公安局20名,开阳县公安局11名,息烽县公安局2名。具体招考职位详见《贵阳市公安机关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职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应届、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户籍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3、由省级机关及以上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由我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简称“五项目”人员)。
4、截止到2011年6月1日已办理退伍手续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部队退役士兵。
5、定向到贵阳市区(市、县)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区(市、县)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要求:
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6月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特殊职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的标准。
(5)定向招录服务(任职)期满“五项目”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1年6月1日在贵州省服务(任职)期满一届的“五项目”人员报考。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9年1月1日以来录用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定向到贵阳市以外其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6月1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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