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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

2011-07-28 15:54  |  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根据这次招聘岗位(专业)的特点,将招聘岗位(专业)分为四类:A类:综合类岗位;B类:卫生类岗位;C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类岗位;D类:中级岗位。

  (一)、笔试

  笔试时间为8月20日   上午9:00 -11:30

  笔试科目:各类岗位均考一科。A类岗位(专业)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类岗位(专业)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40%和60%,;C类岗位(专业)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基础知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40%和60%;D类岗位不进行笔试。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科技知识、市情市况等基础知识和综合写作;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检验、中医、护理、药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七类分别命题,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理论相关知识及应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加考专业知识;

  笔试采用百分制计分。

  笔试结束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分类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各类岗位在确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内,根据录用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实验幼儿园先进行面试,并进行专业测试,专业测试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笔试成绩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交纳面试考务费70元。

  (二)、面试

  面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

  上午8:00- 12 :00       下午1:00-  5:00

  面试按照岗位类别分类进行。A类、B类岗位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C类岗位采用说课(才艺展示)的面试方法;D类岗位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面试采用百分制记分。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幼儿教师按举止仪表和语言表达占10%、专业成绩占60%、笔试成绩占3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考试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员名单,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四、考核体检

  按照考试总成绩,根据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不含加分因素)。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从同一岗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如同一岗位参加面试人员考核、体检均不合格,此招聘计划作废。

  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单位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

  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签订聘用合同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六、其他

  本次考试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机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命题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无关。

  附件:2011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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