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2)
(五)符合招聘岗位其他相关要求条件。
“年龄条件”中“25周岁以下”为“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报考条件”中的工作经历要求,按足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打破地域、户籍、身份等界限,欢迎外省、市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应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五)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六)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七)本省已在乡镇卫生院编制内通过竞聘上岗的在职在岗人员。
四、招聘计划(岗位)
我省今年计划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2948名,具体招聘岗位见《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招聘工作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公告于8月5日在安徽医改网(http://www.ahyg.gov.cn)、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ah.hrss.gov.cn)、安徽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ahwst.gov.cn)、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www.ahjgbzw.gov.cn)、安徽省财政厅网站(www.ahcz.gov.cn)及相关媒体上统一发布。招聘计划一经公布,非经省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考务等其他有关信息将陆续在上述网站和各市、县(市、区)相关网站发布。
五、聘用待遇
对通过本次招聘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市人社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后,统一纳入编制内管理(合肥市所属县、区乡镇卫生院招聘的人员待遇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六、优惠政策
(一)对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乡村医生应聘所在县(市、区)内乡镇卫生院相应岗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促进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以上的医药类本科毕业生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今后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时,将在计划总数的15%以内安排专项计划招聘此类人员。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