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5)
八、有关事项
本《公告》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市、县(市、区)人社、卫生及相关部门咨询、监督电话详见《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联系电话表》。
咨询电话:
安徽省卫生厅 0551—2601949(考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51—2663172(政策)
监督电话: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51—2663126
安徽省卫生厅 0551—2242911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0551—2603198
安徽省财政厅0551—5100589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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