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公安系统招聘100名事业编制人员公告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试主要内容为公安基础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占70%、公共基础知识占30%)。两类岗位均考两门科目,合为一张试卷。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1年9月24日 上午 8:30-11:0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
笔试结束并给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加分后,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招聘岗位、招聘计划数和考试成绩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其中计划录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10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菏泽人事考试网公布并由招聘单位通知本人。
面试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的内容,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务费每人70元。
3、考试成绩计算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出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的人员。
如同一个招聘岗位中出现2名及以上总成绩相同者,采取加分人员优先,其次依次按笔试成绩、学历层次高者优先的办法确定体检、考核政审范围的人员。
五、体能素质测评
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的人员须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缴纳考务费100元。
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体能素质测评未达标的,取消体检和考核政审资格。
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应聘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放弃。
体能素质测评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体能素质测评结果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六、体检、考核政审
根据招聘岗位计划和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组织体检和考核政审。如等额确定的对象体检、考核政审均合格,则不再对应聘同一岗位体能素质测评达标的其他人员进行体检和考核政审。对应聘人员因主动弃权或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体能素质测评达标的其他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工作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项目均不进行复检。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聘机关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
考核政审的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报名资格等情况。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全面、客观、公平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
七、聘用办法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档案关系、毕业生派遣、工资、户籍迁移、人员调动等相关手续。办理毕业生派遣和调动手续时,需招聘单位提供聘用人员档案及相关证件等材料。聘用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八、公开招聘的监督检查
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性,招聘工作实行全过程公开,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领导干部问责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在应聘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监督电话:0530-5310525 5310387
咨询电话:0530-5310387 3332050
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