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贵州遵义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招聘方案(2)
(一)发布信息
公开招聘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将招考计划、招聘岗位、专业要求、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和方法、招考方式等在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报名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我中心和市局人教科负责,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得低于3:1,如低于3:1,则经市人社局同意后对招聘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
1、报名时间:2011年10月26日至10月28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四楼人事教育科(汇川区广州路天安星园旁),联系人:赵毅、代媛媛,联系电话:0852-8638317、8226736。
3、报名方法:
(1)应聘人员需填写《遵义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资格登记表》,提交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照片三张。
(2)报名时须提供的资料: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参加报考的书面证明。教师要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4、领准考证时间、地点:2011年11月1日上午8:30至下午5:30在市国土资源局四楼人事教育科领取。
六、考试内容及形式
由笔试、面试两部分组成,笔试占30%,面试占70%,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一)笔试
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招考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时间:2011年11月4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和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科目为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国土资源管理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工作方案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进入此环节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开考比例按报名时符合条件领取准考证的人数为准,报名者由于自身原因未参加笔试的,计入开考比例,其考试成绩按“0”分计算。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专业技能测试、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协调能力以及计划和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由领导小组组成面试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现场测评。
七、体检
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取笔试成绩高者作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文件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八、考察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由市局组织考察。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由招考领导小组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09年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含选调生);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2011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大学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为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8、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9、报名及考试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0、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考察合格人员少于招聘岗位人数的,考察人选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按程序进行体检、考察。
九、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等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拟聘人员在公示期间有导议的,由招考领导小组按规定进行调查。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取消聘用资格的,从进入面试人员中依次按规定等额递补进行体检、考察政审并公示。
十、聘用审批
对拟聘人员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市局根据管理权限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从进入面试人员中依次按规定等额递补进行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并办理聘用手续。
十一、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检、考察、聘用等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852-8638317、8226736(市国土资源局)
0852-866265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0852-8221066
十二、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招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方案解释权属招考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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