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东章丘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五、聘用及聘用后待遇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填写聘用审批表,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由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六、监督检查
招考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考试聘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
中共章丘市委组织部
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