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济南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简章(158人)
五、考核体检
考核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体检要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回避、保密等纪律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既可先进行考核也可先组织体检。
体检应在市级以上综合医院封闭进行,体检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经查实后给予不予聘用的处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代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并给予其5年内不得参加济南市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外,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核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招聘单位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对因弃权和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体检范围人选中,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考核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在12月中旬前全部完成。
六、签订聘用合同
经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由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七、其他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政策咨询电话:0531-66605958 0531-12345
附件:1.2011年济南市市属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先面试后笔试).xls
2.2011年济南市市属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先笔试后面试).xls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