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东惠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七、考察体检
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对考察人员,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实际水平等,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被考察人员应在考察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提供个人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本及档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以申请复查,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对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签订聘用合同
按照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后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凭《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惠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
20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