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投资咨询发展规划院招录事业编制人员公示(6)
八、录用
1、录用
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按照规定,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提出拟录用人选,经公示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事业单位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签署合法用工合同的,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规定解除。否则,取消录用资格。拟录人选名单在省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2、工资待遇
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执行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工资标准,并享受单位相应岗位的奖励、福利待遇等。
3、其他要求
录用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试用期合同,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试用合同,合格的继续留用,并签订不少于三年的服务合同。
九、招录纪律与监督
招录工作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纪律,接受省有关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参加应试考生所提供证件、证明及报名信息不实的、考试有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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