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夏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7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实习对象和工作内容
实习对象为2012年区内外宁夏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专业不限。实习单位以县乡级事业单位为主,优先安排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实习。实习岗位主要是科技、教育、卫生、司法、民政、移民、扶贫开发、扶残助残、计划生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实习时间为一年(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实习期满,毕业生自主择业。
毕业生实习期间自治区财政参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等一类区每人每月1100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等二类区每人每月1020元;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等三类区每人每月950元)。
二、实施部门及选派办法
(一)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毕业生实习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核拨毕业生实习补助。
(二)毕业生到区直部门事业单位实习,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选派,实习毕业生考勤考核、生活补助发放等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办理。
(三)毕业生到各市、县(区)事业单位实习,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选派、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安排辖区县(市、区)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市、县(区)实习毕业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毕业生在岗人数及考勤考核情况予以核拨。
(四)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采取网上发布信息,毕业生自愿报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实习单位管理,财政发放补贴的办法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需求统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做好本地区各类事业单位毕业生实习需求摸底工作。各级事业单位有毕业生实习需求的,填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需求表》(附件1),于7月10日前上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中区直部门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二)发布信息。7月中旬,自治区及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互联网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职介中心)发布毕业生实习需求信息(含实习单位名称、专业要求、人数等)。
(三)组织报名。7月25日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协议书和2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填报《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报名表》(附件1)。银川市兴庆区、金风区、西夏区毕业生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或银川市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报名。
(四)毕业生派遣。各市要严格按照毕业生实习报名条件组织报名,做好毕业生与实习单位人岗对接工作。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全部安排到岗实习。请各市于8月30日前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登记册》(附件2)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备案。每一季度末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上报毕业生实际在岗人数。同时将毕业生信息录入各地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库。10月底前全区完成选派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
对选派后因组织和个人原因退出实习,实习单位出现岗位空缺的,原则上可补充选派,补充选派的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