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夏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的通知(2)
四、实习管理
(一)各实习单位要认真安排、热情指导毕业生实习工作。要尽量考虑毕业生专业对口和兼顾毕业生职业倾向,安排适宜岗位进行实习。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85号)的要求,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使毕业生真正通过实习增长才干、得到锻炼。
(二)继续实施城乡贫困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城乡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安排到事业单位实习。
(三)实习期间,毕业生如中途中断实习,要向实习单位如实说明情况提出申请,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毕业生离开实习单位后财政补助随即停发。
(四)毕业生只能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实习,对隐瞒实情,多处实习多头领取补助费者,除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费外,其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由选派单位向招录单位通报该毕业生缺乏诚信情况。
(五)毕业生实习生活补贴费发放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社)发〔2009〕1052号)执行。到区直部门事业单位实习的毕业生生活补贴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发放。
(六)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各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职介中心)要为实习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代办集体户口、就业指导等服务。毕业生实习期间(档案托管在实习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计算工龄,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各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职介中心)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提供就业信息,帮助早日就业。
五、实习工作要求
(一)各市和有关部门要将毕业生实习工作纳入就业总体规划,实习单位领导要重视和关心此项工作,加强对实习毕业生的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努力创造良好的实习环境,使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增长才干,锻炼成长。
(二)各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深入实习单位了解毕业生工作情况,对实习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创新社会管理、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高度,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科学管理,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保证党和政府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的落实。
联系人:刘光梅
联系电话(传真):0951-5099055
电子邮箱:rstszyf@163.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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