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300名到事业单位
为落实自治区有关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的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2〕116号)、《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规定》(乌党办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聘领导小组)决定,全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聘计划
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计划招聘300名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招聘计划详见《旗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区内外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的贫困家庭本科生。
4、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高考入学前户籍在乌兰察布市或截止2012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乌兰察布市)。
5、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残疾人报考者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身体条件)。
6、大学本科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1年6月30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7周岁以下(1976年6月30日后出生)。
(二)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1、由市民政部门认定且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贫困家庭子女(截止2013年6月30日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注册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低保对象,即视为贫困家庭)。
2、截止2013年6月30日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子女。
3、截止2013年6月30日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
4、截止2013年6月30日由市残联认定的父母或本人入网注册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未满五年的(2008年8月1日后录用,含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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