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西河池市事业单位特殊岗位公开招聘25人(2)
2.考试范围:
公共基础知识范围: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公共管理基础知识、经济常识、写作基础知识、科技人文基础知识等内容。
综合知识范围: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言语理解及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等内容)。
3.笔试其他要求
(1)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2)命题。试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统一命题。
(3)笔试成绩公布:报考人员可登陆河池人才网(www.hcrc.net.cn)查询。
(4)合格分数线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划定。
成绩查询时间:2013年10月15日前。
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时间:2013年10月20日前。
(二)面试
1.面试入围人选确定
(1)招聘单位根据计划招聘人数与招聘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到1∶3比例的,笔试合格人员全部确定为进入面试范围的人选。
(2)招聘单位根据计划招聘人数与招聘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招聘单位又确实需要进人的,必须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3)招聘职位无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时,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
2.发布面试公告
参加面试人选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河池人才网上发布面试公告。面试公告发布后,如有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面试。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面试前一个星期。
3.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招聘单位要通知进入面试人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再次提供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
面试资格复审的时间:原则上在面试前的3天内或面试当天进行。
4.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地点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面试通知书由各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发放。
面试时间:2013年10月30日前
5.面试方式: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可采取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6.面试组织。面试工作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制定面试工作方案,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7.面试分值。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8.面试严格实行考官、考生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考生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考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面试考场。招聘单位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考生的个人信息。考官按考生面试序号给予评分。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等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其余酌情按扣3—5分处理。
9.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
(三)考试总成绩确定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合格成绩×60%
五、体检、考察
招聘单位根据计划招聘人数与体检、考察人数1∶1的比例,按照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合格成绩×6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来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应从报考同一职位、面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凡面试已开考的职位,有体检和考察合格人选的,该职位原则上不得空缺。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各县(市)人社部门要严格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和操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体检应当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后,主检医生必须在审核体检结果后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体检不合格的,要说明原因。体检结论由体检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级人社部门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市级人社部门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体检所需经费(除困难家庭毕业生外)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聘单位负责。
(二)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承办招聘考察工作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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