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秋季上杭县招聘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4)
(三)有关事项
1、如有报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的要求参加笔试、面试的,视作自愿放弃招考资格;如有报考人员在考试时违反笔试、面试考场规则等被认定为按零分处理或试卷作废处理等,不再作为面试或体检考核对象。
2、如相关职位有报考人员未参加笔试或面试的、以及在考试时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职位按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执行上述考试成绩合格线要求。
3、考试总成绩的计算:(笔试成绩+加分)×50%+面试成绩×50%(笔试、面试占总成绩比例有不同要求的,按相应比例计算)。
4、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各招聘单位相应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相关职位确定的最后1名体检对象有同分数者,以笔试成绩高分者为先,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无法确定人选的,经县人事局同意后,对同分数者另行组织一场面试,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5、面试结束后,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体检考核对象等将在上杭县人事局网站予以公布。
五、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办法:
1、体检由上杭县人事局和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闽人发〔2008〕168号)的相关规定 统一组织,不按要求参加所确定招聘职位体检的或自愿放弃者,视为自愿放弃本次招考资格。
2、 体检按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要求进行,招聘资格条件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3、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有权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5、相关职位在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者,该职位按相应考试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人选。
6、已通过考试尚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体检对象,暂缓进行体检,待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关证书后,按上述要求进行体检;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交相关证书的,取消资格,按上述办法顺延递补体检对象并进行体检。
(三)考核办法:
1、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由上杭县人事局和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进行考核;如相关职位有考核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者,按上述“体检办法”中相应的人员递补办法进行递补。
2、考核主要以查阅人事档案(或毕业生档案)为主。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知考核对象,在接到考核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须落实本人人事(毕业生)档案存放情况;如人事档案(或毕业生档案)在上杭县人事局以外单位保管的,须在上述期限内到上杭县人事局办理调档手续,并在发出调档函后20天内将本人人事(毕业生)档案按规定转到上杭县人事局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3、考核对象还须在接到考核通知20天内,向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以及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考核对象为国有单位正式人员的,提供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及有无受过党政纪处分或其他惩戒的证明。
4、因本人原因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送达的,视为自愿放弃考核和招聘资格;如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以及有受过党政纪处分或其他惩戒而不符合上述“招聘条件和对象”的,按考核不合格取消该报考人员的招聘资格。
六、聘用程序
(一)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的结果,研究确定各职位拟聘用人员名单(招聘职位为安排到未明确何基层单位的,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所安排的具体基层单位),报上杭县人事局审核后,在上杭县人事局网站(网址: http://www.shrs.gov.cn)和上杭县人事局公告栏等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各职位招聘人选,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经上杭县人事局审批同意,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知招聘人选,在30日内按事业单位相关的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调配手续,未正式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办理毕业生就业审批手续,国有单位正式在职干部以及在各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关系委托代理的人员办理干部(人才)调动手续,其他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按工人身份办理相关调配手续。
(四)招聘人选已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先解除原合同,否则不得办理聘用和调配手续,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五)招聘人选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和要求办理聘用和调配手续的,以及办理调配手续后不服从招聘单位工作安排或拒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予以取消该人员的聘用资格,该职位按上述“体检办法”中相应的人员递补办法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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