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重庆秀山县第四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简章(2)
(2)资格复审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低于100分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员。按拟聘岗位数与进入面试人员数1:2的比例,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如因考生缺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且无递补人员导致该招聘岗位仅有1名考生进入面试的,则保留该岗位1名招聘指标。
面试前对进入面试人选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简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以及招考岗位要求的执业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考生所提供的毕业证均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即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通过,否则不予认可。
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进行。
面试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但该考生的面试成绩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当天向应试人员公布考试考核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
(4)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考核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依次按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工作由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在报考该岗位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在报考该岗位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等相关事宜可登陆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网查询。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网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报考单位、报考职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聘用单位及各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一经聘用,须在招聘单位工作满五年方能调动,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到县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相关岗位的人员,须在《秀山自治县2013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岗位一览表》中要求的时间内取得相应执(职)资格。未取得者解除聘用关系。
五、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秀山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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