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考试招63人 8月25日起报名(4)
(六) 考察(政审)和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人选。各招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
拟录取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网站公示。在考察(政审)、公示期间,因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被录取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七) 审批、入学及录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报省委政法委备案。相关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时间为2015年2月底前。省教育厅配合培养院校对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试点班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试点班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 有关优惠政策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 招考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
省教育厅: 025-83335142
省司法厅: 025-83591193
省民政厅: 025-83590532
省监狱管理局: 025-86265125
考务咨询电话: 025-83236085
江苏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