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北沧州青县卫生系统招聘工作人员100名公告(3)
六、体检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体检环节。体检由人社局会同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前一天确定体检医院。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七、公示
由人社局会同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招聘计划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在青县人社局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聘用
公示期间,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不再进行递补,所余招聘指标待下次招聘时使用。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试工一个月,试工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对不予聘用的试工人员,试工期间发给生活费,标准为本县最低工资标准。招聘的医技人员要与招聘单位签订在本单位工作不低于5 年的服务协议。招聘的医技人员两年内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否则予以解聘。被确定为乡镇卫生院拟聘用人员的考生,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由拟聘用人员自行选择试工单位。试工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与试工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九、有关事项
(一)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考试、资格复审、体检、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二)报名实行严格的自律机制,考生必须对提交的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的,取消应聘资格,列入黑名单,二年内不得参加我县组织的公开招聘,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根据公布的岗位,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不得重复报名。
(四)本方案由青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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