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衡阳市中心血站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
(七)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享受单位现有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合同。新聘人员必须在县(市)采血点岗位服务5年以上,方可办理人事异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需解除的,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招聘纪律
(一)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相关部门将按管理权限及时受理与此次招聘有关的各类举报。
(二)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实行回避制度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2.单位负责人和参与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五、监督电话
中共衡阳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34-8866630
衡阳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734-2896686
衡阳市卫生局监察室 0734-8255505
衡阳市卫生局人事科 0734-8220025
本方案由衡阳市中心血站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衡阳市中心血站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点击下载:附件一、二.doc
衡阳市中心血站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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