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疆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招聘地方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
(八)考察
考察对象需填写《政治审查表》,加盖所在院校或单位、街道办或社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印章。考察应届毕业生以学校相关组织意见为主,考察历届毕业生、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居住地街道和辖区派出所意见为主,考察已参加工作人员以原工作单位意见为主。因考察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的,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九)公示
拟招聘人员确定后,在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空缺的名额按顺序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报到证》,前往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报到,逾期报到者,视为自愿放弃。聘用手续由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统一办理,聘用人员试用期1年。
(十一)岗前培训及分配。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统一组织,培训时间计入试用期,培训期间,伙食、服装、教材等各类费用由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承担。拟聘用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统一分配至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工作,不服从分配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监督及其他事项
1.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纪检(监察)部门对此次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喀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2.参加招聘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违反回避政策,应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回避政策的已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3.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5.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上述相关网站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监督电话:0998-2813125(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纪委)
七、注意事项
(一)招聘过程中有关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由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时进行公告。
(二)报考人员必须提交准确、畅通的联系电话,并要求及时关注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的考试相关公告,以防错过相关考试时间安排和重要信息提示。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98-2829214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98-2813104 (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
附件:
1.2014年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事业编制消防文员招聘岗位表
3.考察政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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