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38人(2)
6、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优先接收。
7、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发挥专长,艰苦奋斗,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有下列条件之一不予接收:
1、成绩一般,含未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专业课成绩平均分偏低、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计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非国家计划(任务)生,如: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委培、自费、定向、自学考试毕业生,国(境)外学习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3、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
四、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报名开始到签订接收协议直至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1、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应按接收规定的时间要求报到并上报材料。接收单位及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将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考试成绩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由接收单位退回原学校。
2、岗前培训淘汰。有关单位要对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五、待遇
1、本科毕业生入警培训后,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毕业入警培训后,任命为正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上尉警衔。
2、警官的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份定期增加一次,并随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