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学年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招聘49人公告(4)
(四)考察
考察由海曙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考察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递交书面申请。考察不合格者淘汰,第一类岗位已签约的则解除就业协议。
(五)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淘汰,第一类岗位已签约的则解除就业协议。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由于体检、考察等原因造成拟聘用人员空缺的,由区教育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是否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在报考本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确定(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第一类岗位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先,第二类岗位以笔技成绩高的排名在先),重新进行体检和考察。
四、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二)2015年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荣誉证书,留学人员凭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毕业证书、认证书两证取得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办理聘用手续,不能在2015年8月31日前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荣誉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被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继续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未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不予继续聘用。
(四)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海曙教育网。
咨询电话:0574-87195724
监督电话:0574-87195727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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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公开招聘2015学年事业编制中小学教师报名材料清单.doc
2.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公开招聘2015学年事业编制中小学教师报名登记表.doc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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