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四季度重庆石柱县事业单位招聘22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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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四季度重庆石柱县事业单位招聘22人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促进高校贫困毕业生及时稳妥就业,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和《关于做好基层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招聘高校贫困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4〕207号)精神,经县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决定面向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 招聘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2名,其中面向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公开招聘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10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2名。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5周年及以上。
3.年满18周岁且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计算日期截止2014年12月17日,即1983年12月18日及以后出生,依此类推)。
4.报考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属于2013年、2014年和2015届毕业的贫困大学生(即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本人残疾大学生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高等学校贫困大学生)。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6.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大学生;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2012年村官;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属于招聘范围。
(三)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四)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报名前一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五)往届毕业生需在报名开始前取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2015年应届毕业生需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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