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扬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4)
九、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照规定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2015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的人员与相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等关系,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个人自主择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和省有关规定,为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自2015年起,我省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十、其他事项
(一)本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项。
(二)未尽事宜根据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考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扬州市纪委(监察局)0514-82985110,扬州市委组织部0514-87866380, 扬州市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514-80978252。
十二、本简章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考录工作受托事项,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14-87866365 0514-80978061
考务咨询电话:0514-80829370 0514-80829371
(原标题:扬州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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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3日